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6號
MLDV,109,司拍,16,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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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相 對 人 劉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 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 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 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 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 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謝炳坤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6 年8 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 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 案。
(二)嗣債務人謝炳坤即於106 年8 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 000 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106 年8 月 24日起至126 年8 月24日止,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二年按月付息,第三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於聲請人以書面通知債款人後,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 自108 年8 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除尚欠5,500,000 元 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相對人雖於108 年11月21日



登記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 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大湖地區農會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貸放資料 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催告書暨雙掛號回執等影 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2 月21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 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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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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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栗縣│ 竹南鎮 │ 大同 │ │ 999 │ │ 3419.8 │100000分│ │
│ │ │ │ │ │ │ │ │之1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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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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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9│同上土地│苗栗縣竹│住家用、│第六層:91.58 │陽台:8.42 │全部│含共同使用大同段│




│ │ │大同段99│南鎮大埔│鋼筋混凝│合 計:91.58 │ │ │1602、1603建號之│
│ │ │9地號 │里2 鄰科│土造 │ │ │ │應有部分。 │
│ │ │ │專三路31│ │ │ │ │ │
│ │ │ │號6樓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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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