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55號
MLDV,109,司促,2955,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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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張永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捌佰柒拾
  壹元,及其中本金伍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
     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
     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
     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五計算利
     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8 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5
     50871 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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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