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胡龍森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
利息。
㈡玖萬肆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 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㈢壹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3 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
按日息萬分之5 點479(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及按月給付150 元之違約
金。
(二) 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
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2.88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
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 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
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 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
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 月
起,分120 期,利率0.00%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
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五) 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
用卡款177,161 元及信用貸款275,838 元,總債權金
額為452,999 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參與協商後皆未繳
款,餘欠信用卡款本金177,161 元、信用貸款本金94,
381 元、信用貸款本金181,457 元,並屢經催討仍未
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
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七) 依金管會108 年8 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
號函規定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
之持卡人」自108 年9 月1 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
故違約金請求僅至108 年8 月31日止。
(八)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
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份、協商平台歷史資料
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暨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二份暨繳息明細暨協商平台歷史資料暨債權比例
表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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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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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胡龍森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77161│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6月10日起 │8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胡龍森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94381 │ │6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胡龍森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81457│ │6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龍森 │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8年0│按月給付900元 │
│ │177161│ │7月11日起 │8月31日止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胡龍森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381 │ │7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胡龍森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1457│ │7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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