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80號
MLDV,109,司促,2880,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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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郭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借款人於民國90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
     000 元整( 循環動用額度) ,約定於民國95年10月12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
     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 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55,424元,逾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第一款約定
     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
     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三) 聲請人已奉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090288233號函
     核准,由原名稱「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
  (四)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 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
     對)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繳息明細暨戶籍謄本
     暨財政部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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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