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25號
MLDV,109,司促,2825,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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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陳煥文即茗勝機電工程行


      饒芸佳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零
  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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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