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子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捌仟陸佰壹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子弘於民國108 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1 年
09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4月16日止累計45,683元正未給付,其中43,826元為
本金;1,157 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張子弘於民國108 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1 年
0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4月16日止累計166,086 元正未給付,其中160,857
元為本金;4,529 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張子弘於民國107 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12月07日起至民國112 年
1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4月16日止累計246,847 元正未給付,其中242,224
元為本金;3,923 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3)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8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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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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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子弘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43826 │ │4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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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子弘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7%│
│ │160857│ │4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子弘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計│
│ │242224│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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