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位於 新竹市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公司及分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足參,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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