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11號
MLDV,109,司促,2511,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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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榮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住居於新北 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 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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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