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余浩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肆仟零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浩瑋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起向聲請人借
款350,000 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等計付,如遲延
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
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三期。。
(二)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 年12月10日止即未依
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24066元整及利息
、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余浩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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