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0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欽澤
債 務 人 劉佩如
林潔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貳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參佰玖拾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