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67號
MLDV,109,司促,2367,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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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群芳即賴怡蓁即賴群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柒仟柒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群芳即賴怡蓁即賴群芳於民國92年11月06日向聲
  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
  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
  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
  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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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