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
債 權 人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債 務 人 陳兆檳即六合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伍拾萬參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伍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陸拾參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利
息起算日,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㈣)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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