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高銘園訴訟代理人 高施耐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被 告 吳重華訴訟代理人 李昀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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