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83號
TYDV,105,重訴,183,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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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高銘園
訴訟代理人 高施耐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吳重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昀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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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