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陳永暉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陸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利
息。
㈡參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 所示之利
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
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
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
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
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60798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
款日,民國96年4 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為法便。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計算利息
。
(五)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12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
37372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
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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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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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永暉 │自民國96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60198│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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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永暉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347763│ │月25日起 │ │點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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