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13號
MLDV,109,司促,2213,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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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
債 權 人 陳美惠 
      馮秀茵 
      陳新振 



債 務 人 羅黃秀梅(即黃明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黃秀梅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黃明和(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
  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應向債權人陳美惠給付貳仟陸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參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應向債權人馮秀茵給付貳仟壹佰柒拾柒萬貳仟玖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應向債權人陳新振給付捌佰參拾捌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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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