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
債 權 人 陳美惠
馮秀茵
陳新振
債 務 人 羅黃秀梅(即黃明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黃秀梅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黃明和(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
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應向債權人陳美惠給付貳仟陸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參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應向債權人馮秀茵給付貳仟壹佰柒拾柒萬貳仟玖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應向債權人陳新振給付捌佰參拾捌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