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01號
MLDV,109,司促,2201,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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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游雅芸 

      詹益旺 

一、債務人游雅芸詹益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伍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雅芸於民國104 年間至民國105 年間邀同
     債務人詹益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5 萬1,268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
     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游雅芸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 萬1,268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詹益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雅芸、詹│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1268 │益旺   │7月01日起  │2月0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雅芸、詹│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268 │益旺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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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