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吳兆松(即吳炳燃之繼承人)
吳兆培(即吳炳燃之繼承人)
吳慧珍(即吳炳燃之繼承人)
盧仕龍(即吳炳燃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月湘(即吳炳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兆松、吳兆培、吳慧珍、盧仕龍、盧月湘應於其繼
承被繼承人吳炳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
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壹佰柒
拾伍元,及其中貳萬伍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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