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號
MLDV,108,重訴,5,2020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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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8,844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5,669,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84 4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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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