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43號
MLDV,108,補,1543,202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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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廖增財 

被   告 陳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
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
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遺囑內容為關
於財產上權利義務者,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繼承
人對因該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即以其對被繼
承人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計算標準(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抗字第131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即
陳新達提起確認被繼承人陳源順於民國105 年7 月3 日所立之代
筆遺囑無效,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侵及陳新達
於該遺囑內容所處分之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間之價值差額為核定
標準,該部分之遺產價值於原告起訴時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674 萬7,960 元,又陳新達之應繼分為1/6 ,特留分為1/12
(見卷內繼承系統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萬2,330
元【計算式:(674 萬7,960 元×1/6 )-(674 萬7,960 元×
1/12)=56萬2,3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編│  遺囑處分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權利│  價  額  │
│號│   (苗栗縣)    │ (元/ ㎡) │ (㎡) │範圍│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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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頭份市○○段0000地號土地│ 17,500元 │  70.22│全部│  1,228,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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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頭份市○○段0000地號土地│ 17,500元 │  58.15│全部│  1,017,625元│
├─┼────────────┼──────┼────┼──┼───────┤
│3 │頭份市○○段0000地號土地│ 17,500元 │  58.65│全部│  1,026,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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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頭份市○○段0000地號土地│ 23,000元 │ 144.67│全部│  3,327,410元│
├─┼────────────┼──────┴────┼──┼───────┤
│10│門牌號碼:頭份市民權里9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全部│   147,700元│
│ │鄰民族路251 巷18號(稅籍│147,700元       │  │       │
│ │編號:00000000000)   │           │  │       │
├─┴────────────┴───────────┴──┼───────┤
│                           合計│  6,747,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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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