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587號
MLDV,108,苗簡,587,2020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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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曾瑞珠 
即 被 告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謝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3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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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