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魏○○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更正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監宣字第93號裁定理由第三項 所載關於相對人於苗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醫療費用,係使 用相對人的自有存款支付,前開裁定誤載為由聲請人負擔; 及同項106 年間相對人懷疑家人偷自己的東西,覺得媳婦要 害他,遂由魏○○、魏○○及聲請人將相對人送至衛福部苗 栗醫院,前開裁定誤載為由三媳及長媳送到衛福部苗栗醫院 部份,請予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本文 雖有明文,惟所稱誤寫、誤算,係指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 等而言。查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中, 就相對人個人生活史及疾病史,確有上開相關記載,此即非 上開法條所指之誤寫、誤算,而不得依該條更正裁定。又該 院鑑定報告內容亦非上開法條所指得更正之範圍,本院自亦 無從更正或刪除該院報告內容。
三、就聲請人主張之事項,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於108 年 2 月3 日來函更正內容,其中「將相對人送至苗栗醫院附設 護理之家,醫療費和精神照顧多由聲請人負擔」更正為「將 相對人送至苗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後續醫療費由相對人自 有存款負擔」;「106 年間,相對人懷疑家人偷自己的東西 ,覺得媳婦要害她,遂由長媳及三媳送至衛福部苗栗醫院住 院」更正為「106 年間,相對人懷疑家人偷自己的東西,覺 得媳婦要害她,遂由家人送至衛福部苗栗醫院住院」有大千 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