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楊○○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6年度禁字第58號監護宣告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宣告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因罹患分裂性情感疾患,前經 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以96年度禁字第58號裁定宣告為禁 治產人,依法視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現經就醫診治,已完全 康復,能自主處理事務,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2 項、家事事 件法第164 條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監護宣告等語。並提出前 開裁定、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件為證 。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 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 ,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 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 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定有明文,上開97 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總則條文,於98年11月23日施行。次按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 其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再按法院應於 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 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 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 亦有所載,此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 第172條第2項有所明文。另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 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於96年11月28日以96年度禁字第58號民事 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 條規定視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該裁定核閱無
訛。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已回復至可處理自己 日常事務之狀態,具有獨立判斷事物之能力等情,經本院 於109 年1 月17日於鑑定人即大千綜合醫院醫師何○○前 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可正確回答家庭成員之組成、鑑定當 日日期、現任總統為何人、遇到火災時應應撥打119 ,可 為簡易數學運算,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另經鑑定人鑑定 結果:相對人於鑑定時能清楚描述與表達此次評估的目的 、表達自己的想法。進行測驗時,相對人能運用語言表達 、具體回應問題、具體操作圖像提示的分測驗,整體來說 ,相對人能完全配合全程衡鑑。相對人於衡鑑時接受魏氏 成人智力量表第三版中文版(WAIS- Ⅲ),測驗結果顯示 相對人目前的智能表現落於中等程度範圍,全量表智商為 100 ,有90% 的可能智商落於97-103之間。相對人記憶力 、視覺動作、推理能力與同齡表現相當,能進行數字加減 ,可仿做簡單色系的圖形拼湊,語言表達正常,複誦數字 與記憶亦能維持一般表現水準。在邏輯抽象推理能力、社 會成熟度、有關行為規範標準的知識等與同齡表現相當, 而此些能力顯示相對人的社會適應及判斷能力佳,能因應 複雜的事物。綜上所述,相對人於106 年因躁鬱症致功能 受損而住院治療,出院後相對人目前的智能表現落於中等 程度範圍,全量表智商為100 ,測驗結果顯示,相對人在 認知功能具有一定能力與水準,且於生活中能照料年邁父 母。目前工作仍以土木為業,亦能維持家庭一般花費。整 體而言,之前在躁鬱症影響下住院而影響判斷力,考量相 對人目前認知表現、工作能力,能顧及家庭角色責任。建 議解除相對人輔助宣告(禁治產宣告),以利相對人權益 及照顧年邁父母的責任承擔等語,有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 勢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 及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原受監護之原因,現已消滅,從而 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6年度禁字第58號之監護宣告,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