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1號
MLDV,108,勞訴,11,2020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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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涂歲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家棠 

      游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9 年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03,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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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