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88號
MLDV,107,訴,588,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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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張龍耀 
      張貴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被   告 華堂企業社即張士城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2 人主張:
㈠訴外人林俊男於103 年9 、10月間將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 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委託原告 2 人尋找合建之建商,經原告2 人居間媒介,被告與林俊男 於103 年10月間達成協議合作興建房屋,約定由林俊男提供 系爭土地供被告規劃興建地上5 層樓、每層2 戶之鋼筋混凝 土大樓(下稱系爭大樓),分配方式則由地主林俊男分得3 戶,被告分得7 戶。被告與林俊男雖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惟依民法第87條第2 項規定隱藏合 建之法律行為,適用合建之法律關係。
㈡又被告於原告2 人居間其與林俊男洽商合建之期間,授權訴 外人即其父母張龍烽、風碧霞與原告2 人協議居間報酬,約 定系爭大樓完成後給付其中一戶房屋(含土地)作為報酬。 於林俊男與被告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後,張龍烽、風碧霞代被 告於103 年10月13日,在原告張龍耀位於苗栗縣頭份市銀河 路之住處內,再次確認居間報酬及給付方式,其等約定系爭 大樓興建完成後,由被告提供1 戶予訴外人即原告張貴枝之 女兒陳欣璇(綽號:妞妞)作為居間報酬,並由原告2 人各 取得1/ 2之所有權。
㈢惟系爭大樓於105 年5 月5 日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被告藉 故拖延過戶事宜,其已將系爭大樓全部出售完畢,無法再將 1 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欣璇,顯見已陷於給付不能,則自 應賠償原告2 人損害。因1 戶之售價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原告2 人爰依民法第565 條、第568 條、第226 條第 1 項、第213 條至第21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600 萬元,



並由原告2 人各分一半300 萬元等語。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龍耀300 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貴枝300 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與林俊男從未討論關於合作興建房屋或達成合建協議, 又原告2 人未曾與被告接觸或連絡,何來居間媒介被告與林 俊男合作興建房屋之事,被告更不可能授權父母張龍烽、風 碧霞與原告2 人協議居間報酬,而且以1 戶作為報酬,過於 離譜。
㈡被告父母張龍烽、風碧霞與林俊男之父母本為數十年舊識老 友,平常也都有往來,103 年間因林俊男有意出售系爭土地 ,經訴外人即林俊男之母親秦玉琴告知張龍烽,最後林俊男 與被告達成買賣系爭土地之合意,系爭買賣契約之成立與原 告2 人毫無關聯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2人之訴駁回。
三、本院為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協議並簡化爭點整理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張士城獨資經營華堂企業社
林俊男與被告於103 年9 月5 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約由林 俊男將系爭土地出售予被告,買賣價金議定為1200萬元(見 本院卷一第149-151頁)。
⒊被告於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大樓,系爭大樓於105 年5 月5 日完工取得使用執照(104 栗商建頭建字第38號),嗣於10 6 年6 月16日全部建物出售完畢。
⒋系爭大樓1戶之價額為600 萬元。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兩造間有無成立居間契約?
⒉若有,約定之報酬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爭點⒈兩造間有無成立居間契約?
原告2 人主張:其居間媒介林俊男與被告之系爭大樓合建, 被告同意提供1 戶予原告張貴枝女兒陳欣璇作為居間報酬等 語,為被告所否認。而按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規定,自 應由原告就兩造成立居間契約之利已事實,負舉證之責。本 院基於下述認定,認為兩造未成立居間契約:
⒈原告2 人未受林俊男或被告所託為居間媒介:



①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 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565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民法第565 條所定之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 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而居間人之報 酬,於雙方當事人因居間而成立契約時,應許其請求(最高 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查證人林俊男具結證稱:先前未委託原告2 人找人蓋房子, 原告2 人也未曾因土地事宜跟我接觸;我與被告成立買賣關 係,我將土地7/10持分賣予被告,留有3/ 10 持分,我委託 被告在我保留的土地持分上蓋房子,有3 戶,從我賣地之價 金去扣我要給付被告之報酬,土地上總共蓋有10戶,談好買 賣後由曹春蓮代書辦理登記,不是合建關係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29 、231 頁);證人即代書曹春蓮具結證稱:林俊男 要賣系爭土地予被告,其2 人談好買賣後,來我事務所簽立 買賣契約,沒有提及合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5 、237 頁 ),並有被告提出之系爭買賣契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 149-151 頁),綜上可認林俊男與被告成立買賣契約,事前 未委託原告2 人尋找建商。是原告2 人主張:其受林俊男之 託,居間媒介與被告合建系爭大樓云云,與前揭證人之證述 不合,已難憑信。至於被告與林俊男實質上究竟是合建或買 賣關係,並不影響原告未受託為居間媒介。
③證人即原告張龍耀之子張士軒雖證稱:張貴枝林俊男、林 俊男家人最後一次見面是在明德水庫餐廳吃中飯後,一同去 張龍烽的家裡,由我介紹張龍烽、風碧霞、被告,將蓋房子 的基本設計圖給林俊男他們看,他們看完很滿意,約時間至 代書那裡簽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3 頁),只能認定林俊 男於上開場合與被告碰面,尚不足以證明林俊男或被告事前 已委託原告為訂約之居間媒介。而且證人張士軒原證稱:林 俊男只委託張貴枝找建商,張貴枝張龍耀找建商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241 頁),嗣再稱:林俊男跟其母至家裡跟張龍 耀說有委託張貴枝找建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9 頁),並 稱:林俊男約定10萬元仲介費給張貴枝林俊男的媽媽說要 包30萬元給張貴枝張貴枝有收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49 頁)。惟其證述與證人林俊男本人上揭未委託原告2 人 之證述不符,又依其所述可知並未親身在場,應係傳聞自其 父即原告張龍耀或他人,可信性不足,不足憑採。另即使原 告張貴枝曾收到林俊男或其給付之報酬,性質上亦不排除是 有贈與性質之謝酬紅包,不足以直接斷定為居間之報酬,故 證人張士軒之上開證述,無礙於本院前揭之認定。 ④查原告2 人提出原告張龍耀、其子張士軒、被告之父張龍烽



、母風碧霞等人於103 年10月3 日如附表所示之錄音譯文, 通篇多為親屬間之閒話家常,而原告張龍耀雖曾對張龍烽言 及:「給張士城擴展事業的曝光率」、「自己有工程做,多 少留點錢自己賺. . . . . . 寶寶啊在頭份街把這棟房子起 來」、「不要侷限在造橋」等,充其量為親屬間之慰勉、建 議,尚不足以認定原告張龍耀受託為媒介居間。 ⒉原告2 人未能證明張龍烽、風碧霞有權代理被告議定居間契 約及報酬:
①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 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 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民法第103 條定有明文。 ②原告2 人既主張被告授權其父母張龍烽、風碧霞與原告2 人 成立居間契約,其效力及於被告,即須證明張龍烽2 人有經 被告授與此項權限之事實。張龍烽2 人雖為被告之父、母親 ,惟被告為成年人,張龍烽2 人本不能逕代理被告議定居間 報酬。且證人張士軒亦證稱:原告2 人從頭到尾未與被告談 合建,都是張龍烽與風碧霞出來談;林俊男與被告碰過面後 ,被告說以後都去找我爸爸談,他會看談的情形處理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43 頁、第249 頁)。則依證人張士軒所述, 被告仍會就其父所談內容斟酌處理,非事前概括同意或授權 由其父張龍烽決定居間報酬之支付,故無論張龍烽2 人議定 內容為何,本不對本人即被告即生效力。
⒊張龍烽未與原告2 人合致由被告提供1戶作為居間報酬: 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契約之成立, 須有要約與承諾二者意思表示一致之事實始足當之,若無此 事實,即契約尚未合法成立,自不發生契約之效力(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契約如因要 約與承諾而成立者,其承諾之內容必須與要約之內容完全一 致(客觀上一致),契約始能成立;若當事人將要約擴張、 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應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同法第160 條第2 項),契約尚不能成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查原告2 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譯文,原告張貴枝未在場,而 張龍烽稱:「我就明知道仔仔林俊男)及秦玉琴不是說要 一間房子給妳? 是妳自己做話講的。是你利用我弄這間房子 出來給妳的. . . . . . 」、「我就說乾脆你倆一人一半。 」,其雖提及房子一人一半,但是房屋提供之主體似乎是指 林俊男;復依證人張龍烽證稱:張龍耀跟我說張貴枝告訴他 ,秦玉琴的兒子(即林俊男)要給張貴枝1 棟房子,張龍耀



擔心張貴枝到時不給他,要我去保證能不能讓他拿一半的房 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9 頁);又依被告與訴外人張震宇 於105 年2 月29日間之LINE對話內容所示:「被告:原來一 開始你媽媽說屋主要給她一戶房子是你媽媽自導自演,我上 禮拜問屋主他說你媽媽已經拿了介紹費了,何來又有一間房 屋,他根本沒說要給她房子,這有法律責任,之後就衍生出 你媽媽說房子是要跟大伯平分,又變成只給大伯幾十萬等等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1 頁)。而且原告張貴枝確有另收 取林俊男給付之金錢,業如前述,核與被告於LINE對話中稱 原告張貴枝已跟屋主收取介紹費相符。綜上交參譯文內容與 被告張龍烽之證述、被告於LINE對話中之陳述,可認原告張 貴枝收受林俊男或其母所贈謝酬紅包,猶對外放話林俊男同 意給付其1 戶作為報酬,而自認有付出心力之原告張龍耀與 被告商討該戶之分配事宜,因此,張龍烽所謂房子一人一半 ,應係指原告2 人如何分配林俊男所供1 戶之建議,非謂張 龍烽同意給付原告2 人1 棟房屋作為居間報酬。再者,參諸 譯文為數人閒談式之對話,你一言,我一句,風碧霞一下提 及「過戶妞妞名下」,張龍烽一下提及「這房子不過戶給你 可以,我自己賣可以」,張龍耀亦回稱「或是說,看她要嗎 ?實在是講不妥」,彼此交錯表示,內容不時變更、修改, 顯非正式議約,就提供1 戶之主體、形式,並無明確具體之 要約、承諾合致,且談論到最後亦無任何形諸於文字之書面 ,自難認雙方已有合致居間報酬之意思表示。
③證人張士軒雖證稱:被告說會給原告2 人1 戶,由原告2 人 內部協商等語。惟本院細問其親口聽到時,在場有何人,證 人張士軒稱:我不確定有哪幾個人,都是家裡的人,一時不 能亂講,無法確認何人在場等語(見本院卷第251 、255 頁 )。可知證人張士軒上開證述信口胡謅,證述過程均與其他 證人證詞、譯文嚴重偏離,立場偏頗,亦乏其他客觀證據可 佐,不足採信。又證人張士軒另提出前揭被告與張震宇間之 LINE對話內容,被告雖留言:「昨天跟軒哥講的結論是蓋房 子我多墊的錢我會拿回來,至於剩下的錢我會給妞妞跟軒哥 ,再看大伯那邊你們當初怎麼談的我不清楚。」(見本院卷 一第271 頁),惟此為雙方爭議事發後之協調內容,不能證 明被告事前有委託原告2 人居間媒介及同意以1 戶作為居間 報酬,此外,原告2 人未再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認定兩造 成立居間契約。
㈡兩造既未成立居間契約,本院即無庸審酌爭點⒉若有,約定 之報酬為何?
五、綜上所述,被告父母張龍烽、風碧霞無代理被告議定居間契



約、報酬之權限,而且被告父母與被告均未與原告意思表示 合致成立居間契約,原告2 人亦未受託於被告為居間媒介。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65 條、第568 條、第226 條第1 項、 第213 條至第21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 人各300 萬 元,及均自民事起訴狀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原告2 人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本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錄音譯文
┌──┬────────────────────────────────────────────────┐
│時間│談話內容 │
├──┼────────────────────────────────────────────────┤
│0000│張士軒:你不要拿那麼多,分三分之一就好。 │
│ - │ │
│0010│ │
├──┼────────────────────────────────────────────────┤
│0011│張士軒:不要拿那麼多三分之一就好。 │
│ - │張龍耀:對,三分之一。 │
│0020│張士軒:讓事情順利的進行。 │
├──┼────────────────────────────────────────────────┤
│0021│張士軒:對,三分之一。 │
│ - │不明人士:以為已經簽約了。 │
│0030│不明人士:那時候還沒簽約,一直講分錢的事。 │
├──┼────────────────────────────────────────────────┤
│0031│張龍烽:已經簽約了。 │
│ - │張士軒:簽約還沒成。 │
│0040│ │
├──┼────────────────────────────────────────────────┤
│0101│張龍烽:現在我跟你說,他要拿三分之二的事情我也不知道。 │
│ - │ │




│0110│ │
├──┼────────────────────────────────────────────────┤
│0111│張龍烽:他要拿四分之一(或七分之一)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我全部都不知道。 │
│ - │ │
│0120│ │
├──┼────────────────────────────────────────────────┤
│0121│張龍烽:他要拿四分之一(或七分之一)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我全部都不知道。 │
│ - │ │
│0130│ │
├──┼────────────────────────────────────────────────┤
│0141│張龍烽:士軒我跟你說、我的出發點是什麼。 │
│ - │ │
│0150│ │
├──┼────────────────────────────────────────────────┤
│0151│張龍烽:我就明知道仔仔林俊男)及秦玉琴不是說要一間房子給妳? │
│ - │ 是妳自己做話講的。 │
│0200│ │
├──┼────────────────────────────────────────────────┤
│0201│張龍烽:是你利用我弄這間房子出來給妳的,我也知道我哥龍耀哥房子現在還在貸款也有困難。 │
│ - │ │
│0210│ │
├──┼────────────────────────────────────────────────┤
│0211│張龍烽:我就說乾脆你倆一人一半。 │
│ - │張龍耀:是。 │
│0220│張龍烽:我在想這間房子一人一半賣了,一半,你張貴枝也還有數百萬在,這樓下買一間房也綽綽有餘。 │
│ │風碧霞:可以再買一間。 │
├──┼────────────────────────────────────────────────┤
│0221│張龍烽:也不用貸款、也不用什麼、龍耀哥你這條錢拿到把房子貸款清了、也不用你女兒你兒子背。 │
│ - │張龍耀:是啊、是啊。 │
│0230│張龍烽:還有1百~80萬放著。 │
├──┼────────────────────────────────────────────────┤
│0231│張龍烽:我的意思是這樣。 │
│ - │風碧霞:我寶寶、我寶寶也是講說、媽媽你們就是。 │
│0240│ │
├──┼────────────────────────────────────────────────┤
│0241│風碧霞:之前把話講出來了、到時候我要怎麼做、就照你們講的。 │
│ - │張龍烽:一人一半。 │
│0250│風碧霞:沒有,他說對呀,當時說要過給妞妞,是不是。 │
├──┼────────────────────────────────────────────────┤
│0251│風碧霞:貴枝講的、跟他講的,就是妞妞跟伯父一人一份嗎。 │




│ - │張龍烽:我很早就跟我兒子說過了。 │
│0300│ │
├──┼────────────────────────────────────────────────┤
│0301│風碧霞:但是、你們兩個人的事情、那你們兩個去喬、但是我之後要怎麼弄、就是過妞妞的名下,是嗎? │
│ - │張龍烽:是喔,我兒子有說。 │
│0310│風碧霞:就看你們倆怎麼去喬。 │
├──┼────────────────────────────────────────────────┤
│0311│風碧霞:看是你們倆一半、還是怎樣,寶寶也知道你們倆一人一半、但是你們倆私下怎樣,但是要把這房子怎│
│ - │ 麼弄。 │
│0320│ │
├──┼────────────────────────────────────────────────┤
│0321│風碧霞:但是他只能跟妞妞說房子過戶做好後,她一直跟妞妞說她有一楝房子。 │
│ - │ │
│0330│ │
├──┼────────────────────────────────────────────────┤
│0331│風碧霞:他又在臺北跟(某人) 跟那個講說 那個房子是他給那個的囉 給他的囉 他不敢說請一請 │
│ - │不明人士:(笑) │
│0340│ │
├──┼────────────────────────────────────────────────┤
│0341│風碧霞:你就講說上一次你講的某人 跟秦玉琴講得面紅耳赤 │
│ - │ │
│0350│ │
├──┼────────────────────────────────────────────────┤
│0351│張龍烽:你講XX( 模糊不清,似為人名) │
│ - │ 現在開始講客家話XXXX( 模糊) │
│0400│不明人士:他是在跟那個誰講話 │
├──┼────────────────────────────────────────────────┤
│0401│不明人士:對也是在那邊哪你自己以前說要給誰 │
│ - │ 現在又賣給他( 後約6 個字,說話速度過快聽不清) │
│0410│張龍耀:所以說XX( 人名) 這樣講是對的 │
├──┼────────────────────────────────────────────────┤
│0411│不明人士:就像XX叔( 人稱) 講的房子蓋好了喬好了要過戶給她 │
│ - │張龍烽:我也跟我兒子講。 │
│0420│張龍烽:對過戶給她。 │
├──┼────────────────────────────────────────────────┤
│0421│張士軒:不可能哪有可能就是說兩邊講好了 │
│ - │不明人士:過戶給那個 │
│0430│ │
├──┼────────────────────────────────────────────────┤
│0431│不明人士:當然的啊哪有一下子給他過戶 錢沒給我我就過戶 給他傻傻的( 不能平白無故過戶之意) │




│ - │不明人士: (嚷嚷聽不清楚) │
│0440│不明人士:是對啊先把. . . │
├──┼────────────────────────────────────────────────┤
│0441│風碧霞:所以說你們倆講好了,我再來過戶。 │
│ - │張龍耀:或是說、看她要嗎?實在是講不妥。 │
│0450│ │
├──┼────────────────────────────────────────────────┤
│0451│張龍耀:照介紹人的分還是一人一半、我也可以這樣、本來就是一人一半。 │
│ - │風碧霞:一開始就是這樣講。 │
│0500│張龍耀:對啊,你心不要那麼狠啊。 │
├──┼────────────────────────────────────────────────┤
│0501│張士軒:所以龍烽叔那天說的。 │
│ - │張士軒:所以說那天龍烽叔說的,你們喬好了,不管金額多少,同意了、o k 、妳把本票簽過來。 │
│0510│ │
├──┼────────────────────────────────────────────────┤
│0511│張龍烽:是喔,不然不行喔,沒簽本票我不給妳過戶。 │
│ - │風碧霞:現在這些都先不要講。 │
│0520│張士軒:我的意思也是這樣想,都不講勒。 │
├──┼────────────────────────────────────────────────┤
│0521│張龍烽:我再三交代不要講,......。 │
│ - │張龍耀:等建照、使用執照再來講。 │
│0530│ │
├──┼────────────────────────────────────────────────┤
│0531│張龍烽:等公告完成有權狀時,可以辦貸款的時候。 │
│ - │ │
│0540│ │
├──┼────────────────────────────────────────────────┤
│0541│風碧霞:到時候我們再把她叫過來講。 │
│ - │張龍烽:辦過戶順便辦貸款。 │
│0550│張龍耀:1次就要弄好來。 │
├──┼────────────────────────────────────────────────┤
│0551│張龍烽:龍耀哥我跟你說,使用執照拿到以後半個月、過戶辦貸款。 │
│ - │ │
│0600│ │
├──┼────────────────────────────────────────────────┤
│0601│張龍烽:萬一她錢不拿給你、本票要簽給我,寫給我華堂企業社、不是寫給你張龍耀。 │
│ - │ │
│0610│ │
├──┼────────────────────────────────────────────────┤
│0611│張龍烽:寫給華堂企業社、拿給我。 │




│ - │風碧霞:是 、是這樣。 │
│0620│張龍烽:我跟你說、萬一這條錢她不拿出來的時候,我自動過戶,萬一拿錢給我,我自己過。 │
│ │張士軒:對啦。 │
│ │張龍烽:萬一她有拿出來我就拿給你,她如果不拿給你是債務。 │
├──┼────────────────────────────────────────────────┤
│0621│張龍烽: 她如果不拿給你,房子過不回來,要她蓋印章,如果她簽給我、是她欠我的。 │
│ - │ │
│0630│ │
├──┼────────────────────────────────────────────────┤
│0631│張龍烽:房子妳辦好了過戶好了,辦好貸款了,還不給我、我馬上過戶回來。 │
│ - │張士軒:對啦! │
│0640│張龍烽:我招術、房子的事情,妳張貴枝搞不贏我。 │
├──┼────────────────────────────────────────────────┤
│0641│風碧霞:你們倆個先講好。 │
│ - │張龍烽:還有一招很簡單,這房子不過戶可以、我錢給你。 │
│0650│張士軒:對啊。 │
│ │張龍烽:房子我也不過戶給你們我自己賣可以、要多少?說,我認為可以,張士城給他們,當場拿。 │
├──┼────────────────────────────────────────────────┤
│0651│張龍烽:這房子不過戶給你可以 我自己賣可以 │
│ - │ 要多少來講 我認為可以再說 │
│0700│ │
├──┼────────────────────────────────────────────────┤
│0701│不明人士:這不就好了 這樣也退一步.....(模糊) │
│ - │ │
│0710│ │
├──┼────────────────────────────────────────────────┤
│0711│不明人士:這房子如果有錢就自己蓋起來 │
│ - │不明人士:現在啊什麼都不要了 │
│0720│ │
├──┼────────────────────────────────────────────────┤
│0721│不明人士:我遇到寶寶寶寶講的你看介紹你們賺那麼多錢 賺2千萬3千萬 │
│ - │ │
│0730│ │
├──┼────────────────────────────────────────────────┤
│0731│不明人士:不一定那房子. . . .1千萬. . . 你身上 │
│ - │不明人士:他為什麼不翻他有講喔我. . . 我如果給... │
│0740│ │
├──┼────────────────────────────────────────────────┤
│0741│風碧霞:她說給誰誰誰、也有一間房子、我看是算了啦,哪有這麼好的利潤啊,妳只是介紹只是仲介。 │
│ - │ │




│0750│ │
├──┼────────────────────────────────────────────────┤
│0751│風碧霞:妳只是介紹只是仲介關係幾成給妳。 │
│ - │張龍耀:對啊。 │
│0800│風碧霞:對不對! │
├──┼────────────────────────────────────────────────┤
│0801│張龍耀:話又講回來、5趴多少錢? │
│ - │風碧霞:妳以為很好賺喔。 │
│0810│ │
├──┼────────────────────────────────────────────────┤
│0811│張龍耀:6 千萬的5%是多少?也是3 百萬。 │
│ - │ │
│0820│ │
├──┼────────────────────────────────────────────────┤
│0821│不明人士:對不對 │
│ - │不明人士:你介紹我來你就不管 你介紹我去就我去 │
│0830│ │
├──┼────────────────────────────────────────────────┤
│0831│張士軒:是我是寶寶我也很難過 │
│ - │風碧霞:我寶寶. . . │
│0840│ │
├──┼────────────────────────────────────────────────┤
│0841│風碧霞:一棟房子耶哪有這麼好賺 │
│ - │張士軒:. . . . . 叔母我們做人不要這樣子 │
│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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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張士軒:就算不是房子...我講 我又介紹給你好康 │
│ - │ │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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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張士軒:...那人情一直做 結果很恐怖啊... │
│ - │ │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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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風碧霞:就是他這一張嘴巴所以寶寶很感冒對他就是這樣所以 他第一. . . │
│ - │不明人士:哦... │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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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張士軒:其實他的出發點一開始是對的 但是到後面很反感 │
│ - │ 雖然你們把工作給家人做 你自己 我憑良心講 │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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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張士軒:這真的對後面做的事情和前面做的事情根本是兩回事嘛 │
│ - │張龍烽:本來要感謝你變成討厭你 │
│0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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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張士軒:不怕你再傳晚輩來啦 │
│ - │張士軒:你再承擔一件起來你都做得到的話大家都知道 不必碰到了又另外再講什麼. . . │
│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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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張龍耀:話再講回來,說我沒出力嗎?我說服你接這個案子。 │
│ -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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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風碧霞:對啊。應得的利潤不要。 │
│ - │張龍耀:本來你們不要的,我還跟龍烽講。 │
│1010│張龍烽:對啊,我講過了我不要,是你爸爸一直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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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張龍耀:是啊,第一自己有工程做,多少留點錢自己賺,第二點、寶寶啊在頭份街把這楝房子蓋起來。 │
│ - │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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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張龍烽:我有跟張士城講很對,最正確,他有聽進去。 │
│ - │張龍耀:給張士城擴展事業的曝光率。 │
│1030│張龍烽:你說趁著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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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張龍烽:認識的都是有錢人。 │
│ - │張龍耀:是啊。對啊。 │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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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張龍烽:不要侷限在造橋(造橋鄉)。 │
│ - │張士軒:是啊,要踏出來。 │
│1050│張龍耀:對啊、不是一定在造橋啊(造橋鄉)。 │
│ │張士軒:我有跟寶寶講過。 │
│ │張龍烽:要把爪子伸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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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風碧霞:像我們在後庄那蓋那6 戶多少人打電話來訂房子。 │
│ - │張龍耀:對啊。所以這楝再蓋下去、一下也起來。 │
│1100│風碧霞:不夠賣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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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張龍耀:人家會來看。 │
│ - │不明人士:有啊 他給我1個 我寶寶... │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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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張士軒:我給寶寶一個觀念、家族這些厚跟事業不要混在一起,心態不要混在一起。 │
│ - │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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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張士軒:什麼人 怎樣 我就接受 叫他來 我就叫他來 │
│ - │不明人士:他們幾個沒來 │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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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張士軒:撇開私人關係 │
│ - │張士軒:. . . 永遠不會. . . │
│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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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張龍耀:自己兄弟當然自己人做啊、幹什麼要給別人做、 │
│ - │張士軒:對啊。 │
│1150│張龍耀:我當面講貴枝啊。 │
│ │風碧霞:不是因為他爸爸...觀念...就有跟他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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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