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644號
MLDV,105,苗簡,644,20200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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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644號
原   告 柳清日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李陳龍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二中,關於「106 年度苗簡字第39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苗簡字第393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9日所為105 年度苗簡字第644 號民 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二中,關於「106 年度苗簡字第39 6 號」號為誤寫之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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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