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28號
MLDM,109,聲,428,202004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ALADSAP PRAWIT (泰國籍,中文譯名:張巴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LADSAP PRAWIT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 │備註 │
│號│ │ │(民國) │決案號 │(民國) │ │
├─┼──────┼─────┼───────┼──────┼───────┼───────┤
│1 │公共危險罪 │有期徒刑6 │108 年4 月23日│本院108 年度│108 年8 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檢│
│ │ │月,如易科│ │交易字第227 │ │察署108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 │號判決 │ │字第3188號 │




│ │ │臺幣1 千元│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2 │公共危險罪 │有期徒刑6 │108 年8 月18日│本院108 年度│109 年3 月2 日│臺灣苗栗地方檢│
│ │ │月,如易科│ │苗交簡字第10│ │察署109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 │89號判決 │ │字第717 號 │
│ │ │臺幣1 千元│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