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明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明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