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14號
TYDV,105,重家訴,14,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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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蕭如娟
訴訟代理人 姚盈如律師
      陳怡伶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邱奕杰
被   告 陳啟蔚
      陳士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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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