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蕭如娟
訴訟代理人 姚盈如律師
陳怡伶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邱奕杰
被 告 陳啟蔚
陳士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