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9號
HLDV,109,補,99,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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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蘇睿強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被   告 余維蕭 
      何品樵 
      艾惠娟即晸華企業社

      温羿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0,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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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