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温丁長葆
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
被 告 林志偉
林學偉
林禮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0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