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號
HLDV,109,補,106,202004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范順財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順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范順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