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范順財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順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范順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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