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9年度,50號
HLDV,109,司調,50,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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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鄭國基 
代理人(法  廖學忠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美花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暨
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美花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因聲請人未提出可資辨識相對人之不動產第一類謄本 ,無從確認相對人正確年籍資料,經本院命補正後仍未補正 ,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規 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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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