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許敏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傅麗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花蓮縣○○市○○○街0號12樓之2)
於民國109年2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傅麗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公告欄
或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傅麗華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