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15號
HLDV,109,司繼,115,2020040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李志文 
      李志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昭西(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籍設花蓮縣○○鄉○○○路○段000○0
  號)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昭西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公告欄
  或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昭西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