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9年度,52號
HLDV,109,司簡調,52,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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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劉石亭 
代理人(法  曾泰源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智賢間確認經界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於民國10 9年3月5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惟迄今相對人仍未具 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 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 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 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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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