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債 務 人 高新花
債 務 人 林承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參仟壹
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貳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
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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