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陳俞樺
被 上訴 人 陳贊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訴字第349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