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原 告 鄭玉英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培恩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忠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即本院108年度家 親聲字第127號民事事件之結果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另案民事事件業 已終結並於109年3月27日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之該事件民 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