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鄭豐財
被 告 黃記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花原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花原簡字第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