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原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綺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調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綺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楊靖」署押(含署名及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 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之「署名4 枚及按捺指印5 枚」應 更正為「署名5 枚及按捺指印6 枚」。
(二)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花蓮縣 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花蓮縣 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三)理由部分補充「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 度原花交簡字第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於民國 105 年3 月2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之規定。本院審酌 被告前案所為之犯罪類型與本案偽造文書之犯罪類型迥然 有別,綜合斟酌各項情狀,尚難逕自推認被告有犯本罪之 特別惡性或有何累犯立法意旨之刑罰感應力較低,而有加 重其刑之必要,故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任意冒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藉以詐取財物,對於社會交易秩序造成危 害,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楊靖及玉山當鋪,所為實非可取;考 量被告坦承犯行,與告訴人玉山當鋪達成和解,而迄未與告 訴人楊靖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 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楊靖」之署名5 枚、指
印6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
(二)被告詐得之新臺幣3 萬元,其性質雖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 ,惟被告業已與告訴人玉山當鋪達成調解,有花蓮縣光復 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按(見109 調偵24號卷第17頁 ),則告訴人玉山當鋪所受損害已能獲得彌補,並達到沒 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 收被告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容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三)至該偽造之汽(機)車買賣合約、當票、典當借據收據等 ,雖係被告犯罪所生之物,然業經被告交付予告訴人玉山 當鋪之員工,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且上開文件經核亦非屬 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百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
│號│ │ │
├─┼─────────┼─────────────┤
│1 │汽(機)車買賣合約│在賣主、甲方賣方簽章欄偽造│
│ │ │「楊靖」署名2枚、指印2枚。│
├─┼─────────┼─────────────┤
│2 │當票 │在簽章欄偽造「楊靖」署名1 │
│ │ │枚、指印1枚。 │
├─┼─────────┼─────────────┤
│3 │點當借據收據 │在本人、借款金額、借款人欄│
│ │ │偽造「楊靖」署名2枚、指印3│
│ │ │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