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8號
HLDM,109,聲,268,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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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立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 年度執聲付
字第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立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10月7 日裁定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被告現在監獄執 行中,於109 年4 月24 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7 年1 月1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於109 年4 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9 年9 月9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8 月6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4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 90163137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 刑期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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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