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建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
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建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建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在 監獄執行中,於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107 年9月1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7月,併科罰金1萬元,並於同年10月25日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8年2月12日入監 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年4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9月11日,復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8月30日等情,有 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641號函暨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 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 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