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詩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法律上屬於 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 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 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 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 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 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 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 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 增訂第2 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 之刑」、第3 項「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 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準用之」等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 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
拘束(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35號裁判參照)。末數罪 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及第679 號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 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又如附表編號2 至9 示之罪 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另受刑人所犯各 罪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 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佐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四、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編號1 、9 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上開2 罪之犯罪類型、 態樣、手法均同,彰顯此類犯罪行為人受毒品成癮性之影響 ,本具有反覆發生之高度可能,各罪間獨立性薄弱,重複非 難程度甚高,且此類犯罪與一般犯罪性質不同,理應側重適 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而編號2 所示之轉讓禁藥罪、 編號3 至6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散布毒品,危害 社會安寧與他人身體健康,編號7 至8 所示幫助販賣毒品罪 ,則以提供助力之方式,幫助販賣者完成犯罪行為,上開四 種類型之罪雖皆與毒品相關,但其等犯罪類型、罪質、目的 、手段及犯罪情節仍有不同之處,不法內涵與可責難程度仍 存有差異,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集中 在108 年3 月26日至同年6 月13日,間隔非久等一切情狀, 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受刑人 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合併處罰,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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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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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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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年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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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8年4月1日 │ 108年4月26日 │ 108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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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花蓮地檢100 年度 │ 花蓮地檢108年度 │ 花蓮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毒偵字第383 號 │ 偵字第2521號等 │ 偵字第2521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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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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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案 號│ 108 年度花原簡字 │ 108年度原訴字 │ 108年度原訴字 │
│事實審│ │ 第167號 │ 第73號 │ 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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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0日 │ 108 年11月20日 │ 108 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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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高分院 │ 花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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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案 號│ 108 年度花原簡字 │ 109 年度原上訴字 │ 109 年度原上訴字 │
│判 決│ │ 第167號 │ 第2號 │ 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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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10月18日 │ 109年2月5日 │ 109年2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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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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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蓮地檢 │ 花蓮地檢 │ 花蓮地檢 │
│ 備 註 │108年度執字第2845號 │109年度執字第325 號 │109年度執字第3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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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2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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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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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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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年 │ 有期徒刑3年7月 │ 有期徒刑3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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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8年4月26日 │ 108年6月3日 │ 108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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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花蓮地檢108年度 │ 花蓮地檢108年度 │ 花蓮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2521號等 │ 偵字第2521號等 │ 偵字第2521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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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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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 │ 108年度原訴字 │ 108年度原訴字 │
│事實審│ │ 第73號 │ 第73號 │ 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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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 年11月20日 │ 108 年11月20日 │ 108 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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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高分院 │ 花高分院 │ 花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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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案 號│ 109 年度原上訴字 │ 109 年度原上訴字 │ 109 年度原上訴字 │
│判 決│ │ 第2號 │ 第2號 │ 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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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9年2月5日 │ 109年2月5日 │ 109年2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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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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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蓮地檢 │ 花蓮地檢 │ 花蓮地檢 │
│ 備 註 │109年度執字第326 號 │109年度執字第326 號 │109年度執字第3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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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2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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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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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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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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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3月26日 │ 108年4月1日 │ 108年6月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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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花蓮地檢108年度 │ 花蓮地檢108年度 │ 花蓮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2521號等 │ 偵字第2521號等 │ 毒偵字第58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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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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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 │ 108年度原訴字 │ 109 年度花原簡字 │
│事實審│ │ 第73號 │ 第73號 │ 第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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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 年11月20日 │ 108 年11月20日 │ 109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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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高分院 │ 花高分院 │ 花蓮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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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案 號│ 109 年度原上訴字 │ 109 年度原上訴字 │ 109年花原簡字 │
│判 決│ │ 第2號 │ 第2號 │ 第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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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9年2月5日 │ 109年2月5日 │ 109年3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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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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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蓮地檢 │ 花蓮地檢 │ │
│ 備 註 │109年度執字第326 號 │109年度執字第326 號 │ 花蓮地檢 │
│ ├──────────┴──────────┤109年度執字第553 號 │
│ │ 編號1 至8 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26 號裁 │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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