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04號
HLDM,109,聲,204,20200407,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運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運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鄧運財有如聲請書所載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由上資料亦可證其於 民國100 年7 月26日起入監執行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3年10月 ;其次,其於109 年3 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