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9號
TTDV,109,訴,89,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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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人間請求請求召開都
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 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其既 指定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處所,自應以文書達到當事人之支 配範圍,置於其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時為送達之時 ,亦即以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 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 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86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 以109年度補字第2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109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所載之郵 政信箱,有民事起訴狀、本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及送達證書可 稽。揆諸首揭說明,該信箱既為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郵務 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時,即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可佐 ,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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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