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9號
TTDV,109,補,189,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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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謝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92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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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