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謝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92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