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8號
TTDV,109,補,188,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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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濱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7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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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