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7號
TTDV,109,補,187,2020042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王秝甄 

被   告 林仲威 
被   告 林欣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8,65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