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1號
TTDV,109,補,161,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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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0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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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