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9號
TTDV,109,補,159,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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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楊國華 
被   告 羅建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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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